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税款缴纳

2016-04-26 来源:呼伦贝尔新闻

1.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向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

2. 办事程序

(1)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并交纳税义务人。

(2)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遇到税款缴款的最后期限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则缴款期限自动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持税款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其中,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3)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清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3. 办事对象义务

(1)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款缴款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逾期缴纳税款的,除应履行纳税义务外,还应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2)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将纳税义务人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纳税义务人的其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应当同时强制执行。

4. 办事机构义务

主管海关填发一式六联税款缴款书,其中一至五联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第六联由海关存查。

税款缴款书主要填写内容为:开单年月日、缴款书编号、缴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预算科目帐号、预算级次、货名、税则号列、税率、完税价格、税额、报关单编号、缴款期限、填制人及复核人等。

5. 限时及收费

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税款缴款书。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后应当立即以口头、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到海关领取税款缴款书,并办理签收手续。

6.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