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开展综合保税区“互联网+保税物流”试点

2020-08-09 来源:关务小二

为贯彻国务院支持综合保税区21项政策,落实海关总署支持综合保税区6项措施,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打造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力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圳海关决定开展综合保税区“互联网+保税物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互联网+保税物流”是指在海关对接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企业仓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WMS”)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依托“报关单+WMS数据”自主申报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转存销,将监管模式从传统的“报关单+账册单证”向“报关单+WMS数据”转变,并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预警监测模型,实施网上监管的作业模式。具体包括:


(一)优化保税作业流程。


一是取消账册备案。试点企业无需在业务开展前向海关申请开设金关二期保税物流账册,减少账册设立、变更、注销等作业环节。


二是取消清单申报。试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无需填报金关二期核注清单、出入库单等单证,凭“报关单+WMS数据”自主申报进出口业务;涉及报关单修撤的无需同步修撤核注清单、出入库单等单证。


三是取消业务核准。对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特殊业务的,试点企业无需填报金关二期业务申报表,自主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资质。


(二)减免企业税款担保。


对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特殊业务涉及税款担保的,试点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试点一般认证企业的担保金额可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


(三)实施差别化管理。


在现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实行更加便利化的监管与服务。


一是支持企业拓展新业态。支持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新业态。


二是优化进出区监管模式。试点企业可优先实行“先进区后报关”等便捷通关模式;在监管场站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允许进出区货物24小时通行。


三是优化稽核查方式和企业管理。试点企业可适用深圳海关“互联网+稽核查”改革,以系统对接联网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并适当降低实地稽核查比例;对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参加信用培育及认证重点辅导。

 

二、试点企业范围及申请流程

 

(一)试点企业范围。


参与“互联网+保税物流”的试点企业应当以主动、自愿为前提,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试点企业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2.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3. 企业WMS已与海关对接,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申请流程。


1. 企业向属地海关提交申请并接受海关评估。

2. 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海关组织开展对接工作。

3. 对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适用“互联网+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三、监管模式及申报要求

 

(一)一线进出境业务。


对于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试点企业填报进出境备案清单、金关二期卡口登记货物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并在企业WMS的收发货记录表关联备案清单编号。具体如下:


一是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备案号不填写,备注中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


二是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简要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备案清单编号”。


三是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备案清单编号。


(二)二线进出区业务。


对于通过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试点企业自主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模式。具体如下:


一是批次进出。货物在分送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应详实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分送集报”。同时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核放单编号。


二是集中申报。集报企业应按照集报期限汇总分送进出区的核放单并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报关单备注中注明“互联网+保税物流,核放单号。分送集报”。


(三)保税流转业务。


1. 试点企业与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非试点企业的保税流转。


填报模式为非试点企业填报核注清单,并与试点企业的备案清单关联。具体如下:


一是非试点企业按照关联报关方式填报核注清单。核注清单预审批通过后生成一份暂存的报关单草稿。


二是试点企业结合上述报关单草稿填报备案清单,实现备案清单与核注清单的关联。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1200保税间货物”,备案号不填写,备注中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


三是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备案清单编号。


以上业务模式,如为与不同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流转,试点企业还需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简要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备案清单编号”。


 

2. 试点企业与区外加贸企业的保税流转。


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模式,分送环节由试点企业填报核放单,集报环节由区外企业汇总核放单并填报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具体如下:


一是批次进出。货物在分送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应详实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分送集报”。同时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核放单编号。


二是集中申报。区外加贸企业应按照集报期限汇总分送进出区的核放单并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其中区外加贸企业核注清单的关联备案编号为“HLW001”(HLW即互联网的字母首拼),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互联网+保税物流,核放单号。分送集报”。

 

四、其它事项

 

(一)企业应当对WMS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对接工作,配合海关日常监管和网上稽核查工作。


(二)海关对试点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