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关关于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出口货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08-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公 告
2017年 第9号
为进一步提高西安海关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出口货物通关时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9号、2015年第47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申报一线出境的货物。
二、采取“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出口货物,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的方式运至口岸海关监管场所。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