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贸试验区金融政策解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7-09-27 来源:沣东自贸产业园


2017年7月31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以金融引领和推动陕西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陕西省自贸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制定了《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第一项关于“扩大人民币使用,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功能建设”的主要内容中,强调在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中使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货币,这体现了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意义。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这要追溯到2009年4月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后为贯彻落实《试点办法》,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  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2013年7月,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人民银行印发《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其中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第一条:“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          

2014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其中第四项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依据上述两项文件,在陕西自贸试验区《意见》中第二条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各银行可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不难看出,在展业三原则之下,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政策采取渐进式开放,其业务银行范围由境内银行扩展至各银行,企业办理跨境结算业务凭证也简化到只需收付款指令就能够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